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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港法修正案 船舶無故滯留港口可被沒入

立法院會於16日三讀通過商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化對滯留商港船舶的管理權限。修正後的法規明確規定,當商港區內停泊船舶被認定妨礙船席調度或危及港區安全時,主管機關可命令該船舶於3個月內離港;若未依規定移泊,主管機關可逕行處理,並新增「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者,不問所有權歸屬皆可沒入」的條款。

此次修法是因應近年來國內外發生多起海底基礎設施或通訊海纜遭破壞事件,行政院將商港法納入「海纜七法」修法計畫中。該法案於12月1日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今日完成三讀程序。

新修正的條文明確規定,商港區域內停泊的船舶,若被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定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可命令其於3個月內離港;或指定地點要求移泊,若未遵守規定,主管機關可強制執行移泊,並在完成後要求該船於3個月內離港。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若外國商船被查出船舶登記、證書、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或其他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令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於3個月內補正相關文件;逾期未補正者,該外國商船將被沒入,不論所有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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