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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法官因違法行為遭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法官評鑑委員會於12日對施志遠及張浩銘兩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決議兩案均成立,並建議移送職務法庭審理。評鑑委員會今日公布決議書,對前台南地院法官施志遠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對高雄地院法官張浩銘則建議罰款現職月俸給總額6個月。

根據法評會調查,施志遠在民國111年11月至112年2月任職期間,涉及為梁姓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及代為撰寫書狀、轉介案件並收取報酬,以及向當事人提供法律諮詢並預收律師費等執行律師業務行為。施志遠自105年9月起任職法官,至112年3月辭職轉任律師,期間曾因言行不當兩次受到警告,但仍未有所警惕,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形象。

法評會表示,雖然施志遠已辭職轉任律師,但免除其法官職務仍有實益,因為依法官法規定,受懲戒處分後將停止其執行律師職務。若僅處以較輕微懲戒處分,恐將使在職法官認為違規執行律師業務牟利後,只要接受輕微處分即可離職執行律師,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

至於張浩銘案件,他因申請調動至新北地院未果,以VPN連線在法官論壇內網發表貼文引起討論。為平息風波欲刪除貼文時,謊稱帳號被盜用,導致資訊處啟動資安調查程序。張浩銘後來坦承貼文為本人所發並致歉。法評會認為,雖然其動機僅為刪除貼文,惡性非特別重大,但其後續態度凸顯為掩飾違失而不思恪守法官倫理規範的誠信問題,情節重大,故有給予較重懲戒處分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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