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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物屋頂光電設置標準年底前將公告 適用範圍維持不變

經濟部能源署12日澄清,針對新建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標準,適用建築物範圍與規模將維持與今年2月草案相同,並非如媒體報導將縮小適用範圍。能源署表示,目前已收到內政部「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會銜公文書函,正進行法制公告作業,預計年底前完成公告。

能源署強調,太陽光電推動以屋頂為優先策略,截至今年10月,屋頂光電設置已達9.7GW,占整體設置量64%。為持續推動屋頂光電政策,政府增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的建築物,除有受光條件不足等特殊情形外,起造人必須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經過內政部國土署與經濟部能源署邀集相關單位進行8次研商會議後,對於適用建築物範圍(A類、B類、C類、D類、F類、G類及H類建築物)、一定規模(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及一定容量(每20平方公尺需設置1kW)等主要項目已達成共識。根據試算,每kW成本約4萬900元,1000平方公尺建築物約需配置50kW光電設備,總成本約200萬元。

內政部統計顯示,雖然適用此標準的建照申請案僅占總量10%,但其建築面積總和卻占全體80%,預估每年可增加66萬瓩(kW)裝置容量,最大可相當於20萬戶家庭用電需求。能源署表示將與內政部協同合作完成法制公告作業,加速落實建築部門減碳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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