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即將與經濟部會銜公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明確規範新建物的太陽光電系統電路設計必須能夠「獨立運作」,確保當外部電網中斷時,建築物仍具備獨立供電功能,作為國家防災韌性的關鍵防線。
該標準已通過內政部法規會審議,實施日期將由行政院訂定。根據今年2月預告的草案,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物的建築面積若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應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但排除宗教殯葬類、危險物品類、受光條件不足以及個案因素等類型建築。
多個公民團體包括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日前在行政院前舉行記者會,呼籲內政部儘速公告該標準,並維持原有建物類別的適用範圍,不應分階段施行。民團還建議經濟部與內政部強化規範,包括兩年一次檢討、提高屋頂光電結構與抗颱風要求等,並對民眾參與綠能提出相關規劃與補助措施。
內政部回應表示,新標準規定新建建築物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瓩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雖然這類建物僅占建照申請案件量的10%,但其建築面積總和卻占全體的80%,預估每年可增加66萬瓩裝置容量,最大相當於20萬戶家庭用電,能在不增加過多行政審查負擔下,創造最大綠能效益。
考量台灣位處地震、颱風頻發地區,此標準明確規範電路設計須具備「獨立運作」功能,當災害導致外部電網中斷時,建築物自身仍具備獨立供電能力。太陽光電的設置作業將納入「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審查程序中,並要求起造人在建築物或公共設施移交前,必須辦理太陽光電設備的變更與移交作業,確保後續由管委會取得發電與收益權利,並明確維護管理責任。
Copyright © 2022~2026 好好聽文創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