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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校內吸菸遭勸阻後毆打老師 法院判賠2.2萬元

基隆一名國中生小民(化名)在上課時間於學校走廊吸菸,被李姓老師勸導後心生不滿,竟對老師施暴,導致老師頭部、臉部受傷,眼鏡也遭毀損。事後李姓老師提出告訴並求償約40萬元,但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求償金額過高,最終判決小民與其父親須連帶賠償2萬2,150元。

根據判決,事件發生於今年2月20日上午8時23分,已是上課時間,小民卻仍在學校走廊吸菸。當李姓老師前往制止時,小民因不滿而動手毆打,造成李男頭部鈍傷、下唇撕裂傷,眼鏡也受損。李男向法院請求醫藥費1,250元、眼鏡修復費5,900元及精神撫慰金39萬2,850元,合計約40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小民父親主張精神慰撫金過高,違反比例原則;小民母親則表示自身經濟困難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稱小民由父親單獨監護,雙方多年未有往來,因此無力負擔賠償。法院審酌後認定,小民為母親的非婚生子,自2011年起由父親認領並行使親權,母親的親權行使處於暫停狀態,故賠償責任僅由小民及其父親負擔。

法院確認李男的醫療費用1,250元及眼鏡修復費5,900元屬實,並考量雙方身分、家庭經濟狀況及受傷情形,認定精神撫慰金以1萬5,000元為適當。最終判決小民應賠償總計2萬2,150元,駁回李男其餘逾40萬元的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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