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湖口聯保廠一名郭姓下士因在2024年3至5月期間,向急需借款的同單位女中士提出以性行為作為借貸條件,並在營區浴室內發生關係,最終被軍方依「未尊重性別互動分際」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郭姓下士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駁回其訴求,懲處確定,導致其軍旅生涯與退伍金權益受損。
法院判決書指出,郭姓下士明知軍紀嚴禁不當兩性交往,仍多次與女中士在營內密會發生性行為,雙方還透過通訊軟體討論性行為細節,包括「帶保險套」、「在(營區)裡面還是外面旅館?」等內容。儘管郭員辯稱關係是「你情我願」,且女中士事後仍主動聯絡借款,但法院強調案件重點在於明知營內禁止性行為卻仍違規,已嚴重違反軍紀規定。
軍方調查認定郭員未顧幹部身分及性別分際,行為違反《軍風紀維護規定》第31點,屬「重度違失」。郭員雖主張其他違規案例僅處以記過,對他卻直接撤職有違比例與平等原則,但法院認為其情節重大、態度輕率,且在懲處會議中推諉責任,無悔意表現,軍方處分並未違法。
判決書還揭露郭員曾發表「外面1500的一堆」等不當言論,顯示其缺乏軍人應有操守。法院指出,郭員具大學學歷且已服役六年,應熟知軍中規範,卻仍知法犯法,嚴重損害部隊形象,因此認定撤職處分適當,駁回其訴訟。此判決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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