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已婚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第三者,發展出婚外情關係,最終導致第三者生下一名女兒。男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第三者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根據判決書,該名男子於民國111年3月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第三者,隔月便開始在汽車旅館發生親密關係,並於同年6月起共同承租房屋同居。期間,第三者曾經流產一次,之後再度懷孕,於112年7月生下一名女兒。直到113年3月,丈夫才向妻子坦承與第三者的關係。
第三者在訴訟中辯稱不知男方已婚,並表示兩人於112年12月已分手,且認為妻子早已知情,依據民法已逾兩年請求時效。然而,法院審酌證據後認定,第三者在交往初期就已知悉男方已婚。證據顯示,雙方在認識不久後即互相透露家庭狀況,男方也承認曾與第三者討論離婚進度,第三者甚至使用男方手機查看與妻子的對話及照片。
高雄地方法院認定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發展關係並共同生活約一年半,構成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最終判決第三者應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並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法院認為妻子要求的100萬元賠償金額過高,因此未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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