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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員轉贈32元舊電鍋遭控貪污 法官四重減刑判緩刑

一名服務超過30年的黃姓清潔隊員,因將一台殘值僅32元的廢棄電鍋帶回家測試後轉送給拾荒婦人,竟被依貪污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此案引發法律界關注,因為法官採取罕見的四重減刑方式,將原本最低刑度5年以上的重罪大幅降至3個月。

根據判決書,黃男去年在北投焚化廠旁的資源回收轉運站執勤時,發現一台被丟棄的電鍋,便帶回家測試,隔天又轉送給住家附近從事資源回收的婦人。雖然電鍋殘值僅32.56元,但依環保局規定,清潔隊員對回收物僅有「持有」權限而非所有權,不得擅自占為己有。由於回收物被視為職務上持有之財物,黃男的行為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要件。

士林地院在量刑時採用了四項減刑規定:首先,黃男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並繳回電鍋,符合「偵查自白」的減刑要件;其次,電鍋價值極低,屬「情節輕微」可再減刑;第三,黃男在調查前即主動說明,構成「犯後自首」;最後,法官再依刑法認定本案「情堪憫恕」,將刑期進一步降至3個月。

曾任檢察官與法官的律師呂俊杰表示,這種「四次減刑全開」的情況在貪污案件中可說是「空前絕後」,法院幾乎用盡所有減刑條款,只為讓量刑回歸合理範圍。他也指出,現行制度其實有彈性,檢察官若認為案件情節輕微,可將案件送再議,不必硬著頭皮起訴。不過,他強調個案裁量非長久之計,仍需從制度面調整,讓法律在處理輕微案件時更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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