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日前起訴29名涉案人員,包括12名台中市警局警員及17名代辦業者。根據起訴書,這些人在民國109至111年間涉嫌共謀,以開立虛偽交通違規舉發單的方式,將原本應被「吊扣」牌照的車輛改為「吊銷」牌照,使車主能夠立即申請新牌照,規避3至6個月不得使用車輛的處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若超速達60公里以上,除當場禁止駕駛及處罰外,還需吊扣牌照6個月(110年6月1日前為3個月)。而未懸掛號牌或在牌照吊扣期間行駛等情形則會導致牌照被「吊銷」。涉案人員正是利用這一規定上的差異,透過虛構違規事實,讓車主的牌照從「吊扣」變成「吊銷」,進而可以立即申請新牌照繼續使用車輛。
檢方調查發現,這些不法行為共使154名車主獲得提前使用車輛的不法利益。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偽造文書等罪名提起公訴,並建議法院對主要涉案的林姓員警與廖姓代辦業者從重量刑。對於2名主動自首的警員,檢方建請法院免除其刑;其餘9名在偵查中坦承犯行的員警,則建請減輕其刑並給予緩刑機會。
Copyright © 2022~2026 好好聽文創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