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女中一名公民教師在講解性侵害法律概念時,因使用具體案例說明而被學生檢舉性騷擾,經學校調查後被記申誡1次。然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終判決撤銷這項處分,認定教師授課內容未超出課綱範圍。
根據判決書,該教師在課堂上以「一個男生把另外一個男生壓住,然後拿竹筷子去戳他的屁眼」、「拿棒棒糖去插他的屁屁」等例子,向學生說明性騷擾與強制性交的法律區別。這些言論被兩名學生於2022年3月15日向學校檢舉,表示「很難聽,聽了不舒服」,希望更換公民教師。
學校獲報後立即進行校安通報並展開調查,認為該教師言詞構成性騷擾但情節輕微,決議命其自費完成4小時心理輔導及8小時性平教育,考核會則給予申誡1次處分。教師不服,循序提出行政訴訟。
教師在訴訟中主張,當時他正在講解刑法「性交」的法律定義,包含「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這些內容與課程相關且有必要性。他認為校方混淆了「學術性言論」與「猥褻性言論」的概念,且僅憑兩名學生的主觀感受就認定性騷擾成立,忽略其他學生表示「覺得還好」的反應。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教師當時在講授「法律明確性原則」,並以刑法的「性交」定義為例,這些例子為許多刑法教科書所列教學案例。從整體環境和言詞前後文脈絡來看,並無違法教學情形。法官認為,雖然部分學生因初次聽聞而感到不適,但如果因此不能引用相關案例,反而不利於學生學習,因此撤銷原處分。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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