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謝金燕因染髮劑廠商在合約期滿後繼續使用其肖像代言並銷售至非約定地區,向法院提起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今(21日)判決廠商須賠償謝金燕及其經紀公司共計260萬元,但駁回謝金燕關於名譽損害的求償請求。
根據判決,謝金燕透過經紀公司「一直打不倒」與台灣寶樂公司簽約,於2023年2月起代言「KAFEN何首烏染髮劑」一年。合約規定期滿後最長2個月緩衝期內,寶樂須將所有含謝金燕肖像的廣告及產品下架撤除。然而,寶樂公司被發現在合約期滿後仍繼續使用謝金燕肖像,甚至在未經授權的馬來西亞地區銷售相關產品。
謝金燕去年7月在社群媒體表達不滿,指責廠商違法使用其肖像。雖然寶樂公司隨後公開道歉並承諾捐款30萬元做公益,但謝金燕不接受,堅持提告求償。她與經紀公司共向寶樂求償1090萬元,並因寶樂執行長在網路直播中的言論,額外要求精神慰撫金250萬元及刊登澄清啟事。
法院判決認定寶樂公司確實違約並侵害謝金燕肖像權,判令賠償經紀公司160萬元及謝金燕個人100萬元。但法官不採納謝金燕關於名譽受損的主張,認為寶樂執行長的言論不足以貶損謝金燕的社會評價。本案雙方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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