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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強調:民選公職人員須依法放棄外國籍,否則應解職

內政部今日發布聲明,針對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因國籍問題遭解職後獲訴願成功一事表達立場。內政部明確指出,依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民選公職人員必須在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並於就職日一年內完成放棄程序並提出證明文件,未依法辦理者,權責機關應依法解職,地方政府無自行解釋法律的空間。

鄧萬華為在台陸配,因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而遭解職,後來提起訴願,花蓮縣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於10月29日決議撤銷原處分,要求富里鄉公所另為適法處理。對此,內政部表示已多次聯繫富里鄉公所及縣府民政處了解訴願案進度,但至今未能取得訴願決定書,無法確知縣府撤銷解職處分的理由及依據。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行政院過去已有相關訴願決定前例,明確指出註銷戶籍與喪失國籍是兩件不同的事。原中國籍人士在未喪失原國籍前,仍持續享有及負擔作為該國國民的權利義務,若同時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並擔任公職,將造成忠誠義務衝突,因此解職處分於法有據。

內政部重申,為貫徹法治國精神,並堅守民選公職人員肩負國家忠誠義務的基本原則,將再次行文富里鄉公所,要求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的解釋辦理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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