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太陽光電系統環評規定。修法明確列出十類需進行環評的太陽光電案場,包括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重要濕地、山坡地及水面型系統等,但排除屋頂型或小規模自用發電系統。
此次修法源於丹娜絲風災後,社群平台流傳太陽光電模組堆置照片,被稱為「光電墳場」引發社會關注。民眾黨團提出環評法等修正草案,要求特定區域內開發太陽光電系統前須經環評,經院會逕付二讀後送交朝野協商。
朝野協商過程中,民進黨團提出增加水域空間光電開發條款並授權環境部訂定細則的修正動議,但未獲共識。最終藍白陣營憑人數優勢,以59票贊成、48票反對通過藍白版本的環評法修正案。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確規定十類需實施環評的太陽光電案場環境,包括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重要濕地、沿海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農用地、政府補助造林土地等。此外,山坡地設置容量達1萬瓩或面積5公頃以上、水面型系統達1萬瓩或5公頃以上,以及設置容量達4萬瓩或面積40公頃以上的案場,均須進行環評。
為避免對環境影響較小的系統造成負擔,修法排除屋頂型太陽光電系統、作為其他開發行為附屬設施且經主管機關確認者,以及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的系統。
同日,立法院也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地質敏感區等地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評通過且面積1公頃以下者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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