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於12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澎湖縣望安鄉公所在「望安之星」新造交通船首航前夕處理委託營運廠商解約事宜不當,導致首航即斷航,交船至正式營運延宕長達2年6個月,並額外耗費公帑進行修繕,因此通過糾正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望安鄉公所原有3艘公營交通船,均已超齡老舊且經常故障停駛,影響正常運輸。為改善此狀況,澎湖縣政府提報「澎湖縣各離島老舊交通船汰舊換新計畫」,獲行政院於108年5月16日核定,計畫新造1艘99噸級客貨交通船(望安之星)及3艘19.9噸級交通船。
「望安之星」竣工驗收合格後於112年2月23日舉行交船及首航儀式,但因望安鄉公所與委託營運廠商提前解約且未有相關配套措施,加上維護保養管理不力導致船舶受損,以及後續招租營運不順等問題,使得交通船延宕至114年8月25日才恢復營運,執行效率明顯不彰。
監察委員王幼玲、蘇麗瓊在糾正報告中指出,望安鄉公所未查明釐清委託營運管理廠商所提東吉漁港航道安全疑慮前,即草率同意解約,導致首航即斷航。此外,解約後缺乏定期維護保養措施,如主機電瓶未定期啟動維修,無主機、發電機的保養紀錄,保養維修工作態度消極,致使右引擎主機故障及右舷側板在颱風期間受損,需再耗費公帑修繕。
兩位監委表示,雖然澎湖縣政府與望安鄉公所均為地方自治團體,縣府已辦理5次督導會議,但仍難有實質改善。他們建議縣府與公所應加強溝通協調與聯繫合作,縣府應善盡上級機關監督管理職責,發揮財物效能,促進縣民行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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