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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初審企業併購法修正案 控股公司併購可享延後課稅優惠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10)日完成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新增稅務優惠措施,鼓勵企業透過股份轉換方式組建產業控股公司。此修法旨在促進企業垂直或水平整合,創造規模經濟效益,提升國內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不過,關於罰則部分因立委意見分歧,相關條文將保留送院會協商。

為促進台灣產業發展並協助中小企業因應美國關稅帶來的衝擊,行政院提出企業併購法修正案,增訂第44條之2、第52條之1及第54條等條文,鼓勵國內產業成立產業控股公司。此草案今日與其他立委提案一併在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

審查通過的條文明定,公司未來可透過股份轉換方式將既有公司納入產業控股公司旗下,股東在此過程中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可選擇暫不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待實際轉讓或劃撥至保管帳戶時再依轉讓價格課稅。

條文也規定,本法施行後5年內,若企業透過企業併購法第29條的股份轉換方式成立產業控股公司,且收購方、被收購方及其股東符合特定條件並經國發會認定,被收購公司股東可選擇暫緩課稅,待未來實際轉讓產控公司股份或將股份撥入政府指定帳戶時再行課稅。

此外,收購公司須於股份轉換次年度1月31日前向國發會申請認定產業控股公司資格,逾期不予受理。國發會應於同年3月31日前函復認定結果。獲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者,應於認定函送達次日起15日內,依財政部規定格式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被收購公司適用前述規定。

關於罰則部分,草案原擬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報外,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報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然而,民進黨立委賴瑞隆主張應提高罰則,而同黨立委邱志偉則認為罰則過重可能降低企業誘因。經濟部長龔明鑫表示,院版罰則金額除了與其他法律一致外,也有連續開罰機制,不會有罰太輕的問題。由於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審查會主席陳亭妃裁示將此條文保留送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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