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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女子購屋後拒付全額仲介費,法院判決須支付剩餘款項

一名于姓女子今年6月透過房屋仲介公司,以2838萬元購入台北市一處房產。根據合約,買方應支付房屋總價2%的服務費給仲介公司,金額為56萬7600元。然而,房屋完成過戶及點交後,于女僅支付了28萬元,剩餘28萬7600元拒絕給付,導致房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于女辯稱,房仲未協助她與賣方重新簽訂買賣契約及借屋裝修契約,且房仲還協助賣方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她履行買賣契約,屬於有利於賣方的行為,因此不應支付全額服務費。此外,于女還反向求償約32萬7292元,包括提前繳付的房貸、額外支出的管理費、電話費、薪資損失及律師費等,並主張以此抵銷應付的服務費。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房仲確實已完成居間仲介義務,成功協助買賣雙方完成交易,依法有權獲得約定的2%服務報酬。法院最終判決于女應支付剩餘的28萬7600元服務費給房仲公司。此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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