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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消防員酒後猥褻女性友人 遭判降2級處分

台南市消防局一名呂姓隊員因在計程車上猥褻女性友人,遭懲戒法院判處降2級改敘的處分,該判決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呂姓消防員於2024年10月9日與一名女性及其表姐共同飲酒後,三人同乘計程車返家。當女子表姐下車後,呂男多次將手搭在女子肩膀上,並伸進其衣服及內衣內觸摸、搓揉女子胸部,構成強制猥褻行為。

受害女子隨後提出性騷擾申訴並提起刑事告訴。台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呂男,台南地方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2年。在民事賠償方面,雙方達成調解,呂男已賠償受害女子50萬元。

面對懲戒法院的審理,呂男坦承酒後思慮不周的行為,表示已深刻反省,並請求法院從輕處理,給予自新機會。懲戒法院考量呂男身為消防警察人員卻酒後違法亂紀,但念在其事後取得被害人諒解、履行調解內容,且審理過程中能自我反省,犯後態度良好,因此作出降2級改敘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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