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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鑑定確認親子關係 台南婦人42年後終與親生兒子正名

台南一名張姓婦人在42年前未婚生子,因當時社會風氣保守且經濟困難,無法自行扶養孩子,只得將孩子交由姊姊及姊夫收養。經過多年的曲折,如今透過DNA鑑定,法院已正式認證兩人的母子關係。

根據判決書,張婦於民國72年7月1日生下兒子,但未能為孩子申報出生登記。直到民國79年,孩子以「父母不詳的棄兒」身份登記戶籍,由姊姊夫婦正式收養。民國87年,姊姊與姊夫離婚後,姊夫取得孩子監護權,張婦隨後與姊夫結婚,以便能照顧自己的親生兒子。

雖然張婦實為孩子的生母,但在法律上一直被視為「後母」。直到101年她與姊夫離婚,加上姊姊已過世,今年9月孩子的收養關係正式解除後,母子倆才決定向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的聲請。

張婦向法院提交了成大醫院的DNA鑑定報告,報告顯示親子關係指數達99.999233%,確認兩人的血緣關係。法院認定張婦的聲請理由充分,於今年10月31日正式裁定兩人親子關係存在,終於讓這對母子在法律上得以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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