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近日對中華航空進行勞動檢查,發現華航飛航組員違反勞基法第35條關於「繼續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時間」的規定,因此裁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華航於10月3日發布重大訊息表示,桃園市勞動局於今年10月7日實施勞檢時,認定華航有2名飛航組員派遣未安排適當休息時間,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對此,華航強調空勤組員派遣均依民用航空法規定辦理,將尋求行政救濟管道處理此事。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時間。但若實行輪班制或工作具有連續性、緊急性,雇主可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華航表示,公司將持續秉持幸福企業理念,重視組員身心健康,並致力打造友善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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