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因妻子在家中摔倒,心急如焚趕回救助,卻在新港鄉台37線速限60公里路段,以時速104公里行駛被測速照相拍下。他因超速44公里被開罰1萬2千元並吊扣車牌6個月,還須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林男不服處分提起訴願,主張妻子先前在工地受傷造成十字韌帶斷裂、半月板破裂,事發當日又在家中摔倒,因家中無人,他接到電話後急忙趕回嘉義市住處救人,才不慎超速,並強調這是「不得已」的情況。
然而,監理機關回應表示,雖能理解林男心急,但行駛速度遠超限速,仍應遵守交通安全規範。若遇家人突發危難,應撥打119請求消防或救護協助,而非以危險方式駕車返家,以免將社會大眾暴露於交通風險中。
法院審理後指出,依《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緊急避難需同時具備「有緊急危難」、「不得已」及「避難不過當」三項要件。法官認為,林男雖主觀上出於救助意圖,但仍有其他手段可採,例如立即撥打119請求破門救援,救護人員能更快速提供協助,因此其行為不屬「不得已」之緊急避難,最終駁回林男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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