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今日針對陳儀庭等三名被告在2015年國慶日損壞國旗案作出判決,依速審法酌減刑期,判處三人各拘役15天,可上訴。此案原於2017年由高院裁定停審聲請釋憲,但因憲法法庭遲未作出判決,高院考量速審法規定,於今年8月底重啟審理程序。
案件起因於2015年國慶日,陳儀庭與四名友人在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持刀割破多面國旗並折斷多根懸掛國旗的旗桿。新北地檢署起訴五人並聲請簡易判決,新北地院簡易庭判處五人各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其中陳儀庭、陳妙婷及吳馨恩不服提起上訴,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三人行為屬於政治性言論,判決無罪。
新北地檢署隨後提起上訴,案件轉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於2017年間認為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可能牴觸憲法言論、思想自由的保障,因此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然而,停審近8年後,憲法法庭仍未作出判決,高院為維護刑事審判的公正、合法、迅速,決定重新審理。
高院今日判決指出,三名被告主觀上具有侮辱中華民國之犯意,客觀上也有公然損壞國旗行為,構成刑法第160條第1項的損害國旗罪。法院認為,刑法相關規定屬於立法政策範疇,並無違憲問題。雖然被告辯稱此行為是表達政治意見,但高院表示,言論自由並非無限制,仍應受法律制約。
高院強調,表達政治理念並非必須通過割毀國旗的方式才能達成,且被告割毀數量高達十數面非自己所有的國旗,已逾越憲法的比例原則。考量本案自2016年8月10日起繫屬至今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高院依速審法減刑,判處三人各拘役15天,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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