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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出軌糾紛 女子因離婚協議條款僅獲25萬賠償

新北市一名羅姓女子發現丈夫小楷(化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阿麗(化名)發生不正當關係,憤而向兩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賠償新台幣100萬元。

根據判決書,羅女與小楷於民國91年結婚,並於113年11月28日協議離婚。羅女指控阿麗明知小楷已婚,卻仍在112年9月間與其發展超越一般朋友的關係,兩人不僅互傳曖昧訊息,還發生性行為。這導致羅女精神嚴重受創、體重驟減,並罹患環境壓力適應障礙。

在新北地院審理過程中,小楷與阿麗並未否認兩人發生性關係,但辯稱婚姻早已名存實亡,應透過婚姻制度處理,而非以侵權行為求償。小楷更提出離婚協議書中已明確約定雙方放棄民事損害求償權的條款。

法院認定阿麗明知小楷已婚仍與其發生性行為,構成對羅女配偶權的嚴重侵害,判定應賠償精神損害金50萬元。然而,由於羅女在離婚協議中已放棄對前夫的求償權,小楷免除賠償責任。依據「連帶債務」的法律規定,阿麗僅需負擔自己的一半責任,即25萬元及利息。

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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