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環保團體27日發表加嚴光電環評的聯合聲明,經濟部能源署強調,台灣太陽光電發展將持續以「屋頂優先」為基本原則,目前屋頂型光電已占總裝置容量約64%。地面型光電則主要採土地複合利用方式,且設置時必須遵循相關法規與審查機制,避開環境敏感區位,以兼顧社會觀感與環境保護。
多個環保團體於今日提出10大訴求,包括加嚴環評把關、水庫禁建光電,以及要求水面光電無條件納入環評等,並呼籲行政院與立法院在年底前完成相關修法。對此,能源署表示,光電設置申請程序已有明確規範,並依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規辦理。今年3月更修正電業登記規則,規定申請籌設前必須舉辦地方說明會、明確地方同意函審查事項,以保障民眾知情權及地方政府意見表達。
針對環團質疑屋頂型光電鼓勵不足的問題,能源署指出,自今年起已推動為期4年的「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針對屋頂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下的私有建築物,提供每瓩新台幣3000元獎勵,以提升民眾設置意願。未來符合條件的新建物也將強制設置光電,逐步推動建築物淨零減碳,同時擴大盤點公有建物屋頂,持續推動屋頂光電發展。
關於環保團體建議加強光電環境影響管理方面,能源署表示,去年已與環境部共同修正環評規定,增加涉及環境敏感區位、位於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的規定。環保團體此次訴求的相關區位納入環評事項,包含國家公園、一級環境敏感區、山坡地等已納入規範,其餘項目如水庫水面等,正與環境部啟動太陽光電環評標準修正作業討論。
能源署重申,推動再生能源是台灣邁向淨零轉型的關鍵步驟,未來光電發展將持續秉持屋頂優先、避開敏感區為原則,透過跨部會協調與公私協力,共同打造安全、永續且具社會共識的綠能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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