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高姓男子因不滿女同事蘇女談及他出勤不正常需扣薪及挪用公款事宜,情緒激動下持預藏跳刀從背後刺向蘇女頸部,造成嚴重傷害。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殺人未遂罪判處高男8年徒刑。
根據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事件發生於民國113年6月,高男在蘇女告知其出勤問題及提及挪用公款後情緒失控,趁蘇女背對他且不注意時,突然箭步向前,以右手持預藏跳刀用力刺向蘇女頸部,導致蘇女頸椎鈍挫傷併脊髓損傷、頸部與下巴撕裂傷及頸椎骨折等多處嚴重傷勢。
法院審理時參考了證人陳述、醫院診斷證明書、筆錄及監視器影像等證據。法官認為頸部為人體極為脆弱的要害部位,若遭尖銳刀械近距離猛力揮刺,極易導致生理機能嚴重受損或大量出血死亡。綜合高男行凶動機、攻擊部位、從背後突襲使被害人難以防備等情況,法院認定高男具有明確殺人故意。
法官在量刑時考量高男否認犯行、避重就輕且未賠償被害人損失,以及造成蘇女四肢障礙及頸椎不完全脊髓損傷等嚴重傷勢與心理創傷,再加上高男有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等前科,因此依殺人未遂罪判處8年徒刑。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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