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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霄前鎮長涉多項貪污案 法院判刑近50年

苗栗縣無黨籍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因多項貪污行為,被苗栗地方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12項罪名,總刑期高達49年8個月。

根據法院判決,陳漢志在任期間透過鎮務顧問黃晏樂向工程顧問公司索取15%回扣。2019年,一名林姓業者承接8個標案後,共支付82萬元賄款,由黃晏樂及公所秘書陳志豪轉交給陳漢志。同年,陳漢志在防災工程採購案中,安排不具投標資格的廠商透過借牌方式得標,並從中索取15萬4千元。

陳漢志的貪污行為甚至延伸至文化活動。在白沙屯媽祖進香前的民俗文化活動中,他向承辦廠商索取兩成回扣,獲利12萬元。此外,他在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活動中收取10萬元賄款,2019至2020年間的道路反射鏡工程中收取7萬元,納骨塔擴建內裝工程案中更直接在辦公室與廠商討價還價,收取16萬6千元。

面對指控,陳漢志僅承認在工程標案中收賄,但否認與白沙屯媽祖進香活動及農特產品宣導活動有關的貪污指控。然而,法院根據證人證詞,認定其辯解不可採信,最終以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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