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針對豐原高中校安人員記過處分被撤銷一事,宣布即日起各級機關、學校進行調解時,不得由原處分機關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調解結果,以確保公正性。此決定源於豐原高中一名學生遭霸凌輕生案件的後續處理爭議。
在台中市議會民政委員會質詢中,多位市議員包括謝志忠、張玉嬿、黃守達及王立任指出,豐原高中因錯誤引用獎懲法條,導致黃姓校安人員成功透過行政訴訟撤銷記過處分,而教育局作為主管機關卻對此毫不知情。
法制局長李善植解釋,校方原本應依契約關係對約僱校安人員進行懲處,卻誤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法官建議雙方和解,最終撤銷了原處分。李善植指出,由於教育局非當事人,因此未收到相關通知,但校方理應將此重大事件呈報給主管機關。
市議員謝志忠批評,如此重大校安事件,豐原高中僅派人事組員出席調解會議實屬荒謬。王立任則表示擔憂,此案例可能導致其他不適任教師循相同途徑撤銷處分,要求市府全面調查類似情況。
副市長賴淑惠回應表示,教育局確實未收到學校通報。她強調,市府已明確要求各機關學校在進行調解或和解時,不能由原處分機關自行決定是否接受,以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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