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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寬恒貪污案限制出境出海裁定確定 最高法院駁回抗告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因詐領助理費等案件,遭台中高分院依貪污罪判處7年6月徒刑,另因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法院並裁定限制其出境、出海8個月。顏寬恒對限制出境部分提出抗告,但最高法院已於9日駁回,該裁定因此確定。

根據檢方起訴書,顏寬恒在台中沙鹿區的豪宅涉嫌侵占國有地1097.14平方公尺。民國110年遭告發後,顏寬恒與營造公司負責人林進福以「借款」方式,將新台幣4541萬元借給設計公司負責人張于廷,張再以相同金額向顏等人購買涉案土地及建物,此部分涉及竊占及偽造文書罪。

此外,顏寬恒還被指控利用林進福作為人頭,詐領助理費108萬元。案件中,林進福妻子製作的「顏董代收代付總表」等帳冊成為關鍵證據,其中還列有「立法院薪資」項目,這部分涉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台中地方法院去年7月依貪污罪判處顏寬恒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部分則判無罪。林進福則因貪污罪判刑7年8月並褫奪公權2年,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侵占國土也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今年9月駁回上訴,貪污部分可再上訴。法院認為顏寬恒、林進福涉犯重罪,有逃亡之虞,因此裁定自9月11日起限制兩人出境、出海8個月。兩人不服提起抗告,但最高法院已於9日駁回,該裁定因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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