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日前在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5巷的人行道上停放機車於白線車格內,卻因「在人行道騎車」被警方開罰600至900元,讓她相當錯愕。
根據該女子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的分享,她於10月2日下午4時19分將機車停好後,立即被員警攔下要求出示身分證並開單。當她疑惑表示自己是停在停車格內時,警方解釋「人行道不能騎車,要用牽的」。這讓她感到意外,直呼「我不知道」,並自嘲這是一筆「學費」。
此事引發網友熱議,有人指出「台灣人行道本來就禁止騎機車,這是考機車駕照時的考題」,也有人質疑「人行道上有停車格才奇怪,要停車還需牽上去,反而可能阻礙行人」,更有人認為警方應先給予勸告而非直接開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機車不得行駛於人行道,違者可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若造成人員傷亡,則處駕駛人6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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