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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檢方裁定:警員處理家暴案開槍致死案屬正當防衛不起訴

苗栗地檢署今日宣布,針對今年4月頭份分局員警處理家暴案件時開槍導致蔡姓家暴男身亡一案,經過詳細調查後認定屬於正當防衛行為,依法不予起訴。

事件發生於今年4月下旬,頭份分局接獲通報前往頭份市信義路一處公寓社區處理家暴案件。警方抵達現場時,發現蔡姓男子持雙刀挾持女友並與警方對峙。儘管警方多次喝令其放下武器,蔡男不僅不從,還持續攻擊被害女友並逼近警方,最終遭員警開槍擊中,送醫後不治身亡。

檢方表示,死者家屬曾於偵查中提出過失致死告訴。承辦檢察官經過勘驗影像檔案、解剖遺體、現場勘查、彈道比對及訊問在場人員等調查程序後,認定當時員警是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4項第1款規定開槍。檢方指出,員警擊發第二槍時情況緊急,難以確認死者手中刀械是否已掉落,且彈道模擬結果顯示,無法排除員警是朝死者腿部射擊,因此認定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及依法令執行職務。

最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以罪嫌不足為由,對涉案員警作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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