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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警車逆向執行勤務撞傷婦人 法院判賠74萬元

屏東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警車執勤撞傷民眾案件作出國家賠償判決。案件源於民國112年2月5日晚間,屏東警分局楊姓警員為支援家暴案件,駕駛警車鳴笛閃燈並逆向行駛於勝利東路,在與自由路交叉口闖紅燈時,與綠燈通行的46歲林姓婦人發生碰撞。

這起事故導致林姓婦人髖臼骨折,並因股骨壞死而需更換人工髖關節,治療及休養期長達一年。林婦向法院請求國家賠償共計414萬餘元,包括醫療及工作損失費約142萬元、減少勞動力損失約132萬元,以及精神賠償140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警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其他車輛應予避讓,但警方進入路口時未減速注意綠燈行進之來車,因此判定林婦負60%責任,警方負40%責任。法院裁定總賠償金額為199萬餘元,依責任比例計算並扣除車輛損失後,屏東縣警局須賠償林婦74萬2382元。

在刑事部分,楊姓警員則因過失傷害罪被判處拘役45天、緩刑2年。對於此判決,屏東縣警局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是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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