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18日針對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違法挪用公司資產案作出一審判決,依違反保險法背信罪、洗錢防制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罪名,判處鄧文聰26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9億5000萬元罰金。本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鄧文聰未經授權,擅自將幸福人壽在瑞士Pictet銀行約1億1753萬美元的資產,作為其實質控制的Mercuric公司向該銀行借款的擔保。在2008年5月至2010年10月期間,鄧文聰透過此操作共借得5900萬美元的不法所得。
法院調查發現,鄧文聰取得借款後,先將資金轉入其在中國銀行香港分行的個人帳戶及Mercuric公司帳戶,隨後部分資金被輾轉匯回台灣,用於富創公司購買台北市信義區D3土地的第一期及第二期款項。法院裁定,富創公司因鄧文聰違法行為而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的112億1900萬餘元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予以沒收。
值得注意的是,鄧文聰先前已因另案掏空罪名定讞,最高法院依兩個保險法背信罪判處10年及16年刑期,洗錢罪判處4年,高院裁定三罪應執行27年,併科罰金8.5億元。鄧文聰已入監服刑,但於去年12月獲准保外就醫,今年4月1日則返監繼續執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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