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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新增身心調適假3日 10月10日起實施

考試院於18日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施行日期,其中新增的身心調適假將自114年10月10日起實施,每年可請3日,機關不得拒絕。此項新制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推出,旨在鼓勵公務人員重視自身心理健康。

根據考試院說明,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無需檢附證明文件。機關不得拒絕或為不利處分,以強化對公務人員心理健康的支持,並期望政府以身作則,營造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

此次修正還包括多項優化休假制度的措施:一、給予最低休假3日保障;二、放寬轉任、再任年資未銜接者的休假核給規定;三、放寬養育子女或照顧孫子女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人員的休假及事假計算方式;四、增訂請扣薪事假相關限制。

除身心調適假外,其餘條文預定於115年1月1日施行。考試院表示,此次修正不僅呼應賴總統提出的健康臺灣國政願景,同時也通盤檢視各假別規範,以建構更友善的職場環境,回應公務人員實際用假需求,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公部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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