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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函各地檢署:辦理貪污案件應兼顧法理情

針對台北市一名清潔隊員因將回收價值僅32元的二手電鍋轉送給拾荒婦女,卻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的案件,最高檢察署於16日緊急發函各地檢察機關,強調檢察官在處理貪瀆案件時應秉持「法、理、情」的平衡原則,而非僅機械性地適用法條。

此案曝光後引發社會廣泛討論,許多民眾質疑「小善意被當大貪瀆」,批評司法脫離人情,「32元電鍋案」迅速成為全民關注焦點。面對輿論壓力,最高檢察署在函文中明確指出,若涉案金額低、情節輕微,且被告有自首、自白或主動繳回不法所得等情形,檢方應依法考量免訴、減刑,甚至建議法院宣告免刑或緩刑。

最高檢察署在函文中提示各檢察機關:一、檢察官應注意蒐集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落實客觀性義務;二、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者,應為不起訴處分;三、提起公訴時應審酌被告犯罪手段、違反義務程度、犯罪所生損害、犯罪後態度等因素,特別是涉案金額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等情形,於起訴或公訴蒞庭時具體求刑;四、對於犯貪瀆罪後自首或自白者,應主動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最高檢強調,檢察官辦理貪瀆及各類重大刑事案件時,應兼顧打擊貪瀆犯罪的廉能目標與個案的公平正義,做出合法、公正、有溫度且貼近國民感情的判斷,確保司法既能維護法律尊嚴,又能體現人情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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