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王姓男子在屏東縣某酒吧內,趁女子小美(化名)醉酒時,未經同意拍攝其私密照片。後來,因不滿小美與另一名男子阿勇(化名)關係親密,王男不僅向外宣稱自己曾與小美發生關係,還將私密照片展示給阿勇看,企圖阻止兩人交往。
根據判決書,事件發生於2022年。當王男發現小美與阿勇關係日益親密時,心生嫉妒,開始在居酒屋及酒吧散布與小美有性關係的謠言。當阿勇表示不信時,王男為取信對方,直接出示偷拍的私密照片。阿勇見狀立即拍下證據並通知小美,使事件曝光。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王男的行為嚴重侵犯小美的身體自主權與隱私,造成受害者難以恢復的身心創傷。考量王男先前無犯罪紀錄,且在偵查過程中坦承犯行並表示悔意,法院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未經同意供人觀覽非法竊錄之性影像罪,以及兩宗誹謗罪,判處合併執行8個月有期徒刑。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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