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侯姓男子於民國108年1月騎乘電動滑板車時,因路面坑洞摔傷導致四肢癱瘓,向台北市新工處提出國家賠償訴訟。一審法院原判新工處應賠償467萬元,但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日改判免除賠償責任,全案仍可上訴。
事件發生於108年1月28日下午,侯男騎乘電動滑板車從台灣大學總校區基隆路4段144巷出來,準備前往對面台灣科技大學停車場。途中因路面不平且有坑洞,導致滑板車前輪撞擊坑洞,侯男身體彈飛撞上路邊電桿基座螺帽後失去知覺。經送往萬芳醫院進行近10小時手術急救,診斷為頭部外傷併頸椎脊髓完全損傷及四肢癱瘓,治療近一年後才出院。
侯男因此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與台大求償2576萬餘元。一審台北地院認為新工處對事發路段管理有欠缺,但考量侯男使用不適合道路行駛的滑板車且速度不慢,判定其應自負八成責任,新工處需賠償467萬餘元。
二審法院則認定,依事故發生時的規定,滑板車不得在道路及台大校園內行駛,滑板車使用手冊也明確載明「禁止行駛於公路」。法院指出侯男騎滑板車上路屬於違反道路使用方法的個人冒險行為,不在相關道路管理維護規定的保護範圍內。此外,事發地點供車輛通行,如依正常方式行經凹陷處應不存在危險性,且侯男是逆向從台大校內駛出並急轉彎入人行道,因此改判新工處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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