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離婚後違反保護令,多次電話、傳訊騷擾前妻,甚至在通話中威脅「要去殺人」。一審法院部分判決無罪,認為部分聯繫是為探視小孩,但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撤銷原判,將所有行為均認定有罪,並發現原審漏未論及恐嚇罪。
據了解,這對夫妻於2023年2月離婚,女方於同年6月20日取得通常保護令。然而,前夫仍在6月底至7月初密集透過LINE撥打電話及傳送訊息騷擾前妻。雖經警方告誡,他仍在7月2日至16日間持續聯繫,並在7月16日通話中發出威脅生命安全的言論。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判決認為,前夫6月底至7月初的聯繫行為是為探視子女,因此判無罪;但對於7月15、16日違反保護令及9月27日攔車行為,分別判處拘役20天及30天,應執行拘役40天。
二審法院則認定,前夫6月底至7月初的密集聯繫已構成精神騷擾,改判拘役20天。此外,7月16日的通話內容具有恐嚇要件,與違反保護令屬想像競合,從一重以違反保護令處斷,判處拘役30天。待各案確定後,將由檢察官聲請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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