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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確診者超速133公里就醫 法院駁回「緊急避難」申訴維持重罰

馬姓婦人今年7月間駕駛丈夫名下的小客車,在台南市仁德區台86快速道路上以時速133公里行駛,因超速40公里以上被警方舉發,遭裁罰1萬2千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還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馬婦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因上呼吸道炎症惡化緊急就醫,且當日被確診感染COVID-19,超速是「緊急避難」行為而非惡意,請求撤銷處分。

監理機關則指出,警方舉發時已依規定設置警示牌,距離測速儀器470公尺,完全符合規範。採證照片清楚顯示車號、時間與測速數據,且測速儀器經檢測合格,數據具可信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診斷證明書雖顯示應休養七天,但未載有急迫危險或需立即轉診之記載,顯見並非突發生命危險。法院指出,若病況嚴重,可就近就醫或撥打119請求救護車協助,而非自行高速駕駛。

法院引用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強調緊急避難必須具備「急迫危難」且「僅此一途」的條件。馬婦選擇高速駕駛不僅無必要性,更增加道路風險,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

最終,法院駁回馬婦訴求,維持原裁處,認定持有駕照的駕駛人應遵守交通法規,即使非故意超速,仍屬過失行為,依規定裁處並無不當或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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