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安平區一所非營利幼兒園的女教保員因阻止一名近3歲女童跳躍行為,導致女童手臂輕微受傷而遭到家長提告。經檢方調查後,認定教保員無傷害犯意,日前做出不起訴處分。
事件發生於2024年9月12日中午時分,當時女童在教室內做「兔子跳」,因教室兩側有櫃子與白板,後方有其他幼童走動,女教保員擔心女童跳躍過程中可能跌倒或與其他孩子碰撞,基於安全考量出手阻止,不慎造成女童右前臂約2公分的破皮傷。
檢察官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發現,整個過程從女童跳躍到教保員放手僅約6秒鐘,其中教保員抓住女童手臂的時間更只有短短4秒。檢方認為,教保員是基於教育專業及管教義務,為即時阻止可能發生的危險行為而採取行動,並非出於傷害意圖。同時,由於事發突然且時間短暫,教保員對此行為可能造成的傷害難以預見,因此不構成過失傷害,最終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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