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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遭前男友及其友人性侵,兩人分別被判刑7年多

彰化縣一名15歲國中女學生(以下簡稱A女)遭前男友李姓男子及其友人程姓男子性侵。法院審理後,分別判處李男7年8個月、程男7年2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2023年程男介紹A女認識李男,李男明知A女未成年仍與其發生性關係。兩人分手後,李男約A女見面,並請程男接送A女至程男租屋處。三人原本在房間聊天,李男突然提議三人發生關係,遭A女拒絕。李男不顧A女反抗強行性侵,程男雖聲稱沒有興趣參與,卻協助壓制A女雙手並扯下其衣物,使李男得以完成性侵。

事後A女行為異常被同學發現並通報學校,校方得知情況後立即告知家長並協助報警。兩名男子在警方偵訊及檢方複訊時均否認犯行,李男先否認與A女發生性行為,後又改稱是A女自願;程男則聲稱只是在旁觀看。

法院根據對話紀錄及相關證據,認定兩人行為已觸犯妨害性自主罪。考量兩人調查過程中完全否認犯行且毫無悔意,也未向受害者真誠道歉,因此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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