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已婚科技公司主管與女同事發展出婚外情,兩人在四個月內多次出入汽車旅館,並透過通訊軟體交換親密訊息。主管的配偶發現後提出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害。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判決,認定兩人確有侵害配偶權之重大情節,須連帶賠償40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這名主管與配偶於2015年結婚,近年因赴美發展計畫產生分歧後,與同公司女同事發展出不當關係。法院審查兩人的通訊記錄,發現內容明確顯示雙方曾有親密行為。配偶也提出信用卡消費紀錄,證明兩人曾在多間汽車旅館開房,時間點與通訊內容一致。
主管方面抗辯稱婚姻早已破裂,並聲稱因服用精神科藥物導致無法進行親密行為,但法院不採信此說法,指出藥物副作用不代表完全無法發生親密關係,且從對話內容來看,與親密行為過程高度吻合。法院也強調,即使配偶在某些情況下表現出容忍或未及時制止,也不構成法律上的「允許」或「宥恕」,難以阻卻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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