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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籍攝影師以拍照為由對女大生進行不當行為,遭判刑

一名在台灣定居3年的何姓港籍攝影師,因以拍攝照片為名對一名18歲女大生進行不當身體接觸,被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1年2月徒刑。

根據判決,去年6月18日,何男與化名「小愛」的女大生相約拍攝個人寫真。拍攝結束後,他以需要「掃描照片存檔」為由,邀請小愛回到自己的租屋處。在租屋處內,何男對小愛進行不當身體接觸,包括觸摸其胸部,並將手指伸入她口中。當小愛表示拒絕並出聲反抗後,何男才停止這些行為。

事後,小愛透過訊息向何男表示希望不再發生類似事件,何男回覆「不會了」。小愛隨後向警方報案。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何男否認指控,聲稱只是「碰到手」,但法官根據相關證據認定其行為構成犯罪,因此作出有罪判決。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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