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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職安法修正案 強化職災刑責並防治職場霸凌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法共涉及23條條文,為民國102年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修正案將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並提高職災發生時對雇主的刑事責任。

根據勞動部說明,此次修法重點之一是從源頭強化工程安全管理。修法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工程業主在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必須事前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措施並編列安全衛生費用。若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工程業主須指定其中一個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各級承攬人也應配合辦理防災措施。

另一項重要修法內容是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定義職場霸凌為: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不當言行,導致勞工身心健康受到危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草案要求事業單位應依規模訂定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強化內部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為遏止不法行為,修法也提高對雇主違規的刑事罰則。若發生死亡職災,雇主刑期上限由3年提升至5年,罰金上限由30萬元提高為150萬元;發生3人受傷職災,刑期上限由1年增至3年,罰金上限由18萬元提高至100萬元。行政罰方面,雇主違反安全設施的罰鍰上限由30萬元增至150萬元,違反管理措施的罰鍰上限則由15萬元提升至75萬元。

勞動部表示,修法也強化公眾監督機制,經裁罰者都應公布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職業災害發生日期、地點及罹災人數,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防災責任。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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