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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極慈玄堂案:女宮主提領巨款獲不起訴 引發法界對債權保護爭議

新北市「無極慈玄堂」女宮主韓宜蓁因涉嫌虐死女信徒,一審被判刑13年,但在交保期間將帳戶內2100萬元全數提領,導致被害人家屬後續申請假扣押時僅能扣得3萬多元。被害人家屬控告韓女涉毀損債權罪,檢方卻以韓女提款時可能不知道帳戶已被假扣押為由,做出不起訴處分。

法界人士對此表示,本案凸顯假扣押程序、債務人知悉程度與毀損債權罪適用間的爭議。依據刑法第356條,債務人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故意毀損、隱匿或處分財產,足以損害債權人債權,即構成毀損債權罪。法界認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範圍應從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至程序結束期間,而非僅限於債務人實際收到假扣押裁定的時點。

法界進一步指出,毀損債權罪的成立不以債務人知悉假扣押裁定為前提,只要在相關期間有毀損或隱匿財產行為,且主觀意圖明顯,客觀上已導致債權受損,即可構成犯罪。檢方輕信「沒收到裁定公文」、「看病提款」等理由而不起訴,可能給民眾縱容脫產的印象,對受害者保障不足。

若此案再議獲准,將對未來類似案件的偵查及檢方裁量形成指標性影響,對債權人權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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