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20日初審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規定明確指出公共停車場若違反「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經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最高可對負責人處以新台幣9萬元罰鍰。
為建構友善電動車環境,現行停車場法已規定公共停車場必須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相關設置比例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專門辦法管理。然而,原法規中並未針對違規情況訂定明確罰則。
此次初審通過的修正草案不僅明定罰款金額為9000元至9萬元,還規定若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可按次處罰,必要時甚至可處以30日以下的停業處分。
同日,交通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除了旅客責任保險外,必須加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前三類客運業將處以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計程車客運業則處3000元至3萬元罰鍰。
此外,修正草案也規範管線機構或工程主辦機關在公路用地設置或維修管線後,必須確實修復並使路面齊平,平整度標準以3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0.6公分。違反者若限期內未改善,將處以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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