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鄭姓婦人向法院控告結婚近40年的葉姓丈夫與年輕約20歲的黃姓男子有同性戀情,侵害其配偶權並求償40萬元。台南地方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兩男關係為情同父子而非戀情,判決鄭婦敗訴。
鄭婦在訴訟中指稱,60多歲的丈夫與黃男關係親密,曾穿情侶裝合照、一起出國旅遊,且丈夫賣掉夫妻共同住處後又買新屋登記在子女名下,要求她繳納房貸否則必須搬離。她表示得知丈夫與黃男計劃同居長相廝守後,身心受創、夜不能寐。
對此,葉男否認與黃男有同性戀關係,表示妻子不斷騷擾黃男及其家人。他解釋賣舊屋是因地震損壞成為危樓,買新屋是為妻小居住,卻被惡意扭曲,導致他患上精神疾病。黃男則說明約2011年因共同興趣結識葉男,因葉男曾在他生病時照顧他,後來認葉為「乾爹」,兩人穿相同衣服出遊是正常行為,且常與自己妻小一同外出。
法官審查雙方證據後認為,黃男寫給葉男的便條紙內容可能出於敬愛之情,不能僅憑親密稱呼斷定為情侶關係;兩人合照中無超越友誼的舉動,且有黃男妻小與葉男一同出遊的合影,顯示彼此相處融洽。法院最終認定兩男關係情同父子而非同性戀情,駁回鄭婦的求償請求。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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