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日針對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太陽光電招租索賄案作出更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並重判10年徒刑,案件仍可上訴。
根據起訴書,陳漢志自2018年12月25日起擔任通霄鎮長,在鎮公所推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期間,與前機要秘書共謀向有意投標的廠商索取賄賂。他們先向林姓業者提出要求但未成功,隨後轉向蔡姓業者索賄,蔡男表示得標後「會知道禮貌」,形成期約賄賂合意。
2019年9月27日標案決標給蔡男公司後,蔡男分別於2019年12月及2021年4月13日,交付36萬元及71萬元給陳漢志,總計107萬元賄款。苗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將陳漢志等人提起公訴。
苗栗地院一審判處陳漢志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及收受賄賂罪,分別判處7年6月及8年徒刑,應執行10年徒刑並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107萬元全數沒收。二審時,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考量陳漢志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減刑規定,改判5年徒刑。然而更一審再度回復為10年徒刑的判決。
Copyright © 2022 好好聽文創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