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於5日正式公告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對士兵罰站懲罰做出明確規範。新規定要求罰站必須在適當地點執行,並考量士兵身體狀況,同一天內累計執行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此外,在休假、外宿期間、晚間9點至次日早上7點、中午休息時間或軍艦航行中,均不得執行罰站懲罰。
此次修正是基於去年8月「陸海空軍懲罰法」的大幅調整,國防部將平時與戰時懲罰權責事項重新規範。修訂內容包括將原評議會改為「懲罰諮詢會」,並修正調查和懲罰程序。新細則還增訂了「剝奪」、「減少退除給與」、「罰款」及「廢止起役」等懲罰種類,其中「廢止起役」意指取消志願士兵入伍資格,並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再申請志願入營。
新規定明確指出,受懲罰人在檢束、禁足期間,必須遵守營區當日服裝穿著及作息等內部管理規範,並配合單位執行任務或勤務。若遇緊急狀況需請假,必須經權責長官核准後才能離營外出。
關於財產懲罰,若處以超過2個月本俸薪額的懲罰,本俸認定將以懲罰令發布日或受罰人服役期間最後一次所領薪餉法定本俸為準。為避免罰薪月數超過剩餘役期,規定罰薪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且不得超過受罰人階級法定最大服役年限或剩餘法定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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