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子女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73歲父親的義務,理由是童年時期遭受父親不當體罰、被趕出家門,且父親從未負擔家庭經濟,還經常家暴母親。然而,台南地方法院最終裁定駁回申請,認為父親每月收入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子女暫無扶養義務。
根據子女陳述,父親長期酗酒並施暴。其中一人曾因逃避毆打跑到屋外,父親竟持刀朝他丟擲,幸好及時閃避才未受傷。另一次,子女因身體不適哭泣,被嫌吵而遭父親掌摑。這些暴力行為使他們的童年充滿恐懼與痛苦。
在經濟方面,家庭主要依靠母親開計程車維生,收入本就不穩定,父親不僅不貢獻家用,還經常向母親索要金錢。子女回憶,當時三餐常以地瓜粥果腹,他們必須撿拾回收物貼補家用,母親被迫向親戚借錢度日,導致親戚後來都不願再與他們來往。
母親忍受多年家暴是擔心孩子在學校受到歧視,後來在差點被打成殘疾後才決定離婚。離婚後,子女改從母姓並切斷與父親的聯繫。他們認為,童年的傷害已造成無法抹去的陰影,若現在還要負擔扶養責任,實在不公平。
法院審理後指出,依據民法1117條規定,直系尊親屬如父母或祖父母等,若有謀生能力但「不能維持生活」時,子女才有扶養義務。然而,父親每月有勞保年金及老人津貼共計1萬101元,扣除基本水電與電話費約500元後,仍能維持基本生活,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標準。因此,法院裁定駁回子女的申請,全案可抗告。
☆民眾如遇同居關係暴力情形,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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