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為保護重要經濟漁獲資源並促進海洋永續發展,將於8月1日至12月31日實施蟳蟹繁殖季節管制措施。期間內全面禁止捕撈抱卵母蟹,同時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以及禁止販售或陳列抱卵母蟹。違反規定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漁業處指出,每年8月至12月是多數蟳蟹的繁殖期,這段時間捕撈俗稱「開花母蟹」的抱卵母蟹,將嚴重影響蟳蟹族群資源量。為防止規避行為,規定明確禁止捕撈、卸下或持有腹甲與胸部未自然連附的蟳蟹,避免業者將抱卵母蟹腹甲去除後上岸。
除了繁殖期管制外,新北市全年禁止捕撈未達性成熟標準的小型蟳蟹,包括甲殼寬未滿9公分的鏽斑蟳(花蟹)、紅星梭子蟹(三點蟹),以及未滿7公分的善泳蟳(石蟳),確保蟳蟹能自然成長並繁衍下一代。
漁業處持續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的保育理念,鼓勵漁民在作業過程中主動篩選,將未達法定體長的小螃蟹放回海中,保留體型大、肉質佳且具經濟價值的成蟹,達成資源保育與漁民收益雙贏。新北市政府也將不定期前往漁港、漁市稽查,嚴格取締違規行為,共同守護蟳蟹資源,促進漁業產業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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