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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未禮讓行人遭罰6千元 訴稱「綠燈行進」仍敗訴

高雄一名小清(化名)駕駛去年7月間行經一處路口時,因未暫停禮讓行人而被檢舉,遭罰6000元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小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當時車輛是綠燈行進,「行人還一直過來是不對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發現,證據影片顯示該路口實際上並無紅綠燈號誌及行人觸動號誌。當時檢舉人的車輛有暫停禮讓行人,但小清和其他駕駛卻未停車,導致行人無法繼續通行。法院認定小清車輛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且與行人距離未達一個車道寬,違規事實明確。

法官指出,駕駛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禮讓,此規定與路口是否設有紅綠燈無關。小清主張其他車輛也因綠燈未禮讓行人的說詞,與交通法規相違背,因此法院不予採信,最終裁定駁回訴訟。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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